0871-64197000
当前位置: 首页 - 全部信息 - 商务服务 - 法律服务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2024/1/19 10:29:42 来自未知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原是直属于云南省司法厅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2008年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是昆明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多次获得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嘉奖。事务所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688号润城一区4栋2805室,面积约300余平方米。事务所现有专职律师及助理人员、专业顾问109名,拥有完善的交通、通讯、电脑、网络等办公设备。执业为民、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是同胜法律人不懈的追求;团结求实、开拓进取、忠于职守、取信客户是每个同胜法律人永不改变的核心理念。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大类,在大力发展传统诉讼业务的同时,部分业务已经逐步转入非诉讼业务领域。本所及本所律师在企业内部风险防范业务、债权债务催收业务、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投资融资、公司收购兼并、房地产、建设工程、征地拆迁、保险纠纷等诸多法律服务领域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是一个由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仲裁员及其他专业人才组成的一个联合团队,绝大部分律师执业年限10年以上,部分律师曾是优秀人民警察、检察官或法官,是目前全省范围内业务高端、律师优秀、硬件设施配备齐备的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实行团队合作,既充分发挥律师的个人专长,又集中团队智慧,充分保证业务质量,有条件和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胜律师团队是一个有信仰的律师团队,持守爱的理念,用爱心说诚实话。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传递爱心,使人和睦。十几年来,同胜律师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

同胜服务理念

云南同胜律所于2016年12月31日召开年底会议年终总结会,会议中提出了2017年,新布局,新发展的发展计划。 价值观:忠诚执法,护卫民生。 愿景:立足昆明,辐射云南,面向全国,走向世界,打造百年精品同胜。 使命:执业为民、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 服务理念:团结求实、开拓进取、忠于职守、取信客户。

执业为民、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是同胜法律人不懈的追求;团结求实、开拓进取、忠于职守、取信客户是每个同胜法律人永不改变的核心理念。

律所电话:0871-64633600

律所邮箱:3535487346@qq.com

律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润城一区4栋2805室

公交线路:

日新中路口(前卫西路)站:137路、K50路、K52路

日新中路(润城第一大道)站:109路、137路、166路、171路

主任致辞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是2000年经中国司法部核准、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恪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宗旨。 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是本所全体工作人员矢志不渝的目标。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拥有规范的律师管理体系,规范的法律事务办理制度,覆盖全国的律师资源。希望本所全体工作人员不懈的努力,能为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及个人事业的顺利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同胜律师团队是一个有信仰的律师团队,持守爱的理念,用爱心说诚实话。 作为同胜律师,谨守信,望,爱的价值观,以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传递爱心、使人和睦为同胜法律人存在的使命。希望大家齐心协力,创新拼搏,立足昆明,辐射云南,面向全国,走向世界,打造百年卓越同胜律师品牌,团结求实,开拓进取,忠于职守,取信客户的服务理念。

       我谨代表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感谢您对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一如既往的信赖和支持!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主任 谢启达

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实际,针对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的律师服务收费,结合本所实际确定本所收费标准如下:

第一条【收费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律师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的收费,以下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案件不适用本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二条【收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者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一)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项委托法律事务或每一法律服务阶段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工作内容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不适合按标的额计收律师费的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争议标的额、交易额,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按标的数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诉讼、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仲裁案件,以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四)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五)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一定金额的基本服务费用(或特殊情况下不收取基本服务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根据目标、效果的实现情况,按约定金额或比例支付的收费方式。

第三条(一)以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1、刑事案件;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

3、实行政府指导价外的行政诉讼案件;

4、婚姻、继承案件;

5、群体性案件。

(二)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每件收费3000元。

2、代理起诉和控告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每件收费4000元。

3、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辩护人的,每件收费20000元。

4、代理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费1500元。

5、担任自诉人或被害人代理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6、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执行。

刑事诉讼的申诉,每件收费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相应诉讼代理费收费标准收费。

(三)其他收费方式,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在不超出本标准的上下限收费幅度情况下,约定更符合所委托事项实际情况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第四条【考虑因素】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律师的执业经历及业务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职称级别、律师的执业年限和工作水平;

(六)委托业务的重要性、标的价值大小;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八)其他影响到律师服务成本、支出和工作量的因素。

第五条 【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金额: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8-12%,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7-10%;

(3)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6-8%;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5-7%;

(6)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2-5%;

(7)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1-5%。

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代理仲裁案件、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

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案件的收费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地区)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外语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1至3倍收费。

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异地办理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至3倍。

6.民事诉讼、仲裁案件,除本标准规定不得实施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外,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等情况协商确定,涉及财产关系的,不得高于争议标的总额的30%。

7.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标准收费或根据案件情况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实施风险代理收费。

8.代理民事申诉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可以上浮不超过150%,亦可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进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行政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复议、听证等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非诉讼业务收费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法律咨询:500-2000元/小时;

2.开具律师函、代写各类合同、协议、遗嘱等法律文书,2000-10000元/件;

3.法律尽职调查、发行债券、上市等:

(1)法律尽职调查,收费80,000-120,000元/件;

(2)首次发行债券,收费120,000-150,000元/件;

(3)新三板挂牌,收费200,000-250,000元/件;

(4)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收费1,000,000-2,000,000元/件。

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合同标的额大小和项目复杂程度等因素在上述最低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其他证券类业务、投资融资、兼并重组、企业改制等非诉业务,每件收费50,000-10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金额:

(1)10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3%,收费额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收取;

(2)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按2%收取;

(3)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按1%收取;

(4)1亿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3.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收费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四)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50,000元-150,000元/年。

(2)担任个体工商户、小(微)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 。

(3)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80,000元-300,000元/年。

(4)担任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300,000元-600,000元/年。

根据法律顾问业务的实际情况,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

(五)前述各类业务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计时收费方式,但计时收费的标准为400元-6,000元/小时,上浮不超过1倍。

(六)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差旅费、交通费、跨境通讯费、邮寄费用、专家或专业机构咨询论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承担和支付。

第六条【附则】

律师事务所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本指引标准由云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贫困、边疆地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就在当地区域内提供的法律服务,通过当地律协制定低于本标准的行业指导收费规定。

4.本指引标准经云南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律所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联系方式
提示:联系我时,请说明在云南信息网看到的,谢谢!
评论 
发布评论:
取消回复
点击更换图片
看不清?换一张
还没有人评论此条信息!
0871-64197000
  • Q Q: 188505114
  • 微信: y88069888
  • 客服微信二维码
  • 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 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微信小程序
Copyright © 2024 “云南信息网”昆明后羿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ICP备:滇ICP备08101851号  |  技术支持:云南分类信息系统(v2024.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滇B2-20100052  |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0441号  |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230号4幢303
网页内的所有信息均为用户自由发布,交易时请注意识别信息的虚假,交易风险自负!网站内容如有侵犯您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举报信息、删除信息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