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比例
城镇职5261工医疗费用报销比例:4102
住院报销比例:1653
起付标准:
第一次住院:一级:100元;二级300元;三级880元。
第二次住院:一级:30元;二级90元;三级264元。
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一级:0元;二级0元;三级0元。
注:年满70周岁以上起付标准减半。
自付部分:
1、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乙类药品3%,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为10%;
2、200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国产10%,进口20%;
3、抢救超范围用药:40%。
统筹自付部分:
统筹自付部分=[住院总费用—(起付标准+先自付部分+全自费部分)]×自付比例。
在职员工:一级9%,二级12%,三级15%;
退休员工:一级5%,二级8%,三级11%;
门诊报销比例:
1、普通门诊
个人全额支付费用
2、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检查治疗费个人自付30%,基本医疗统筹报销70%。
注:需在在二级以上医院门诊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3、慢性病门诊
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分医院等级,先自付起付标准550元,超过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注:每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限药品费),经审核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特殊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3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的药品费不再报销。
4、特殊病门诊
经审核认定的“特殊疾病”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的门诊费用按住院待遇报销。
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住院医疗费待遇方面:
1、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比例为85%;
2、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75%;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0%;
门诊医疗费待遇方面:
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及其诊疗费,统筹基金报销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二、报销范围
城乡医保费用下不予报销情况:
(1)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三、报销条件
个人首次参保连续缴费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四、报销材料
1、门诊病历
2、出院小结
3、疾病证明书
4、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5、住院费用清单
6、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7、异地住院费用报销的,提供单位(社区居委会/学校)证明或《昆明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8、特殊原因未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9、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10、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双向转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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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参照:
一、执行标准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025元,月平均工资为4585元;2015年度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年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6184元,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182元/月,从2016年6月核定7月应缴医疗保险费开始,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执行标准
1.在职职工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即:2751元/月;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即:13755元/月。
2.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在职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585元/月。
3.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
(二)重特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
单位按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6%核定,即:单位27.51元/月,个人1元/月。
(三)相关人员的划账基数
1.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划账基数,按2015年度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和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平均数计算,即:3383.5元/月。
2.未参加养老保险或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为2015年度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即:2182元/月。
3.随同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组成按原规定执行,金额按2016年增资调待后的当月基本养老金数计算。自谋职业退休人员划账基数执行标准与随同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一致。
二、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应填报《2016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如实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组成及计算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情况应告知职工本人,参保单位提供的工资花名册应由职工本人签字。对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常存在虚假嫌疑的,各县(市)区应深入核查,进行缴费基数的稽核。
(二)由于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报送范围和报送方式发生了变化,从2016年度起,不再收取各参保单位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作为缴费基数申报的资料。
(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在2016年年度核定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的,自2016年9月起,按照该单位8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四)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自2015年10月开始欠费至2016年度核定结束时依然欠费的,视为本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自2016年9月起,暂停其缴费核定。
三、核定时间
2016年度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核定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2016年8月31日结束,请各医保中心做好统筹安排,确保本年度核定工作按期完成。
一、执行标准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025元,月平均工资为4585元;2015年度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年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6184元,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182元/月,从2016年6月核定7月应缴医疗保险费开始,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执行标准
1.在职职工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即:2751元/月;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即:13755元/月。
2.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在职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585元/月。
3.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
(二)重特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
单位按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6%核定,即:单位27.51元/月,个人1元/月。
(三)相关人员的划账基数
1.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划账基数,按2015年度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和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平均数计算,即:3383.5元/月。
2.未参加养老保险或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为2015年度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即:2182元/月。
3.随同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组成按原规定执行,金额按2016年增资调待后的当月基本养老金数计算。自谋职业退休人员划账基数执行标准与随同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一致。
二、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应填报《2016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如实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组成及计算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情况应告知职工本人,参保单位提供的工资花名册应由职工本人签字。对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常存在虚假嫌疑的,各县(市)区应深入核查,进行缴费基数的稽核。
(二)由于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报送范围和报送方式发生了变化,从2016年度起,不再收取各参保单位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作为缴费基数申报的资料。
(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在2016年年度核定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的,自2016年9月起,按照该单位8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四)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自2015年10月开始欠费至2016年度核定结束时依然欠费的,视为本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自2016年9月起,暂停其缴费核定。
三、核定时间
2016年度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核定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2016年8月31日结束,请各医保中心做好统筹安排,确保本年度核定工作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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